中美投资论坛:顺差在中国 利润在美国

[恭硕良] 时间:2025-04-05 05:05:08 来源:片甲不留网 作者:白城市 点击:157次

这是一种尊重历史和现实、尊重客观规律的务实政治哲学。

正缘于此,即便将个人信息做匿名化处理,个人数据也会沉淀于各个数据采集者手中而难以流动,数据孤岛问题突出,严重制约着大数据开发利用。源自个人的且富含个人信息的原始数据,即个人信息,由于关系着社会公众十分敏感的人身、隐私等人格权益,其权益保障是技术发展和政府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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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人数据是一种开放性和不具稀缺性的漂流资源,其定价机制也无法市场化确立,引入公私合作等中间形态的产权设计无法有效落地。第二,个人信息匿名化后被还原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与个人信息被泄露相比,并无本质区别,匿名化可还原的现象没有特别的公共意义。要素投入主要存在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数据处理机构在匿名化上的要素投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投入相比微不足道,数据处理机构对个人数据没有享有独占排他权益的正当理由。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数据被收集存储到数据控制者一方,是基于合同约定,其产生的财产价值是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创造,个人数据没有财产权益,只有个人数据集合才具有财产权益,只不过需要保障在数据汇集利用开发中个人数据的人格利益不受侵犯。当前,此方面的研究主要围绕数据生成个体、数据处理机构和政府展开,并试图建立适切的个人数据权属格局。

从根本上化解这一困境需要明确个人数据权属。(二)个人数据所有权权能配置和用益权社会开放的实现路径讨论个人数据所有权权能配置和用益权的实现,需要特别注意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区别。其次,个人数据蕴含的集体人格利益属于特殊公共利益,其所有权应当由全社会公有并由国家受托行权。

从政治哲学上看,这种集体人格画像是一种现代技术条件下的公意表达。既有研究虽然注意到了匿名化在数据技术中的客观存在,但对匿名化技术持怀疑态度,对个人信息匿名化的判断标准缺乏深入分析。概言之,个人数据作为漂流资源具有多向度随机、嵌套式增殖、零许可流动的特点。个人信息匿名化是否可能以及如何衡量,需要我们重新审视,这是确定个人数据权属及其配置的基础问题。

下一阶段,数据跨主体、跨区域开放共享和自由流动将成为数据治理的主要议程。本文在此强调的是常态情境下,作为漂流资源的个人数据,其自由漂流形成庞大数据集合服务于公共利益、国家治理和应急管理是国家受托的应然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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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类脑智能进化趋势会将越来越多的现实世界场景纳入数据化和智能化范畴,而且由于类脑智能进化进程的高度开放性,纳入的广度和深度几乎不可预测,导致技术应用场景具有高度随机性,这就要求作为底层支撑的数据要实现全量采集、多源异构和自由流动,以供不同的应用场景需求随时自由调用。需要说明的是,一些学者认为的个人数据具有排他性,是以数据处理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的经济要素投入作为赋权合理性事由论证的,这一论证含混了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分别作为相对独立的数据处理活动的事实。因为与解决数据孤岛问题不同,破解数据群岛问题需要同时关注数据流动的可以和愿意两个问题。(二)作为漂流资源的个人数据二元分置权属设计在匿名化视角下对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加以区分的基础上,确认个人数据的自由漂流特性不仅为兼顾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数据自由流动奠定基础,也为讨论个人数据权属配置提供了新的思路。

本文着眼于既有研究的不足,从立法衡平数据权益保护和数据开放利用的发展态势出发,基于个人信息匿名化渐成行业惯例和法律许可的现实,以匿名化的视角对个人数据作重新审视,对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加以区分,提出个人数据作为一种漂流资源的新论断,并基于此设计、论证个人数据权属国家受托—社会用益的分置格局,以期与业已成熟的个人信息权属一道,补齐个人数据权属不清的短板,夯实大数据发展的数据权利基础。第一,不应当对个人信息不可逆匿名化采取极端认知,即反例即为证伪。(三)已有研究存在的相关问题虽然个人数据权属配置研究形成了一些共识框架,譬如,人格、财产框架内的权属内容设置,个体、数据处理机构和政府框架内的权属配置格局。隐私计算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数据孤岛问题,但由于隐私计算的技术路线和模型算法各异,且多形成闭源技术平台,由此实现的数据共享仅局限于同一技术方案的参与机构之间,数据流动在集群间受到阻滞。

为便于行文,本文在以下文献综述部分均以个人数据指代之。在此背景下,个人数据的权属不清将会加剧大数据开放利用的马太效应,对化解数据群岛困境、防止数据阵营乃至数据寡头的形成以及对数据自由流动、开放共享构成产权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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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人是企业和公共部门的基本服务对象,个人数据自然成为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基础组成部分,是影响大数据开发利用的关键要素。因为在大数据活动中,个人数据既源于依智能算法和程序设计进行的终端采集或第三方获取,也生成于数据分析环节的算法运算。

如果采取行为规制的方式,无论是行政管理还是刑事处罚措施,都属于事后监管,无法对此有效预防。三是在微观层面,处理好个人数据与数据处理者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故而,个人数据应当被确定为全社会公有并由国家受托行权,才能有效以公共利益受损的名义进行权益维护。在政治理论中,共有强调共同体立场,公有是从个体利益出发建构公利益,也就是与私相对照。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讨论的是个人数据这一新兴事物的权属问题,并将匿名化作为界定个人数据以及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关键,因此,论证清楚个人信息匿名化如何能够成功,即不可逆匿名化应当以何种标准判断,关系到个人数据的概念界定和作为漂流资源的属性是否成立,是个人数据权属分置设计的前置要件。同时,这些数据处理机构也拥有要求其他数据平台开放个人数据的权利,并负有向其他社会主体开放个人数据、培育形成个人数据二级用益权的义务,不可偏颇。

二、个人数据权属内容及权属配置的论争当前,个人数据权属问题是数据治理的热门议题,学界就个人数据权属内容分类、权属配置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二是在中层机制构建中,强化数据风险防范技术设计,包括数据市场交易中的数据源安全技术审查和匿名化技术评估,构建个人数据开放平台中的数据安全技术联盟等措施。

由于技术深度、外部信息掌握程度不同,匿名化个人信息被还原后暴露的是随机对象的信息,会持续造成不特定对象信息权益的不确定性损害,使得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处于不安状态。(成都610065) 一、背景与问题:化解数据群岛困境的数据权利之维当前信息和通信(ICT)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高端芯片、智慧算法、高速网络和海量数据正在塑造泛在的数字世界。

个人数据权属配置研究的政府出场,主要通过数据权利赋予、主权正当运用两种途径。个人数据作为一种漂流性的公共资源,从根本上,它不是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加工等环节数据处理者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指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共资源,是全社会公有的资源。

其次,个人数据具有显著的流动性和汇聚性,这是在法律框架和市场机制调控下形成的。法律权利的赋权逻辑是国家公权力对值得保护的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形塑,其背后是法益的共识化和类型化。虽然,在社会生活中公共多作为固定词组应用,但在辞源上,公共的含义有所不同,共(Common),在西语和汉语世界均是共同享有的意思,公是以私为对照的国家、集体。公法主权说关注大数据背景下公共数据的存在和数据的公共属性与安全需求,提出了大数据领域的主权回归。

由于对个人信息进行了隐匿处理,个人数据已然不指向民法范畴的个体人格利益。如果公意可以通过更为迅捷的方式更为精准地通过个人数据自由漂流、汇集分析而得以呈现,数据处理者尤其是优势数据平台掌握公意的过程并未经过民主程序,无法对其有效监督,它利用公意不仅可以实现规模变现,也可以增强对外谈判能力,尤其是可以和政府谈判乃至博弈,将会带来严重的政治和安全隐忧。

后续数据开放流动的相关立法(如欧盟的《数据法案》《数据治理法案》和我国各地制定的相关数据条例),继承了这一处理方式,对个人数据的权属未予明确宣告,而是通过承认和规范数据处理机构在数据开放和数据市场中的开发利用行为,间接认可数据处理者对个人数据的开发使用权益。其中,就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关系、权属内容确定和配置等关键问题,研究者产生了明显分歧,甚至有激烈的论争。

然而,当前国内外的数据立法实践只是对个人信息的权属进行明确界定,对个人数据(即匿名化处理后的个人信息,下同)如何认识和确权鲜有涉及,常常作模糊化处理。第四,需要说明的是,学界对个人数据权属配置格局也基本上达成了一些共识性框架,但在权属具体配置和平衡上,学界还存在明显的观点论争,这一论争围绕数据保护与利用这一常讲常新的矛盾展开。

个人数据是通过个人信息匿名化而来的,但在匿名化过程中的要素投入不是数据处理者对个人数据占有和行权的充分理由,法律也将匿名化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授权使用的权属原则作了分离,故个人数据可以无限复制和开放取得,属于公共物品。当前,个人数据处于分散占有状态,主要聚集于大型组织(政府机构、大型数据平台等)。在数据流动的链条上,个人数据表现出一种多向度、零许可流动和嵌套式增殖的漂流资源特性,蕴含着公共资源禀赋、集体人格利益和开放性财产利益,理应由全社会公有,其权属配置应采取国家受托—社会用益的二元分置思路。因此,与个人信息被泄露相比,个人信息匿名化被还原引致的法律后果并无实质区别。

结语在完成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立法后,我国对数据保护与利用有了初步的法律规范,尤其是对个人信息的权属保护与开发利用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制。个人数据用益权向社会开放中的数据风险问题,主要是在高水平开放后容易出现个人信息的大数据还原和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风险。

如前所论,经济权利的赋权是以特定对象财产为前提的,财产的公私属性是赋权证成的关键。信息革命以来,个人信息早已经通过互联网应用和电子计算机、智能终端的全面普及而作为身份信息和痕迹数据上传留存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制度建设与立法工作已经日臻完善。

四、个人数据权属分置设计的关键问题根据权利理论的一般观点,一项权利的证成涉及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和取得合理性。二是依权力取得权利,国家改造个人数据的权属格局,以国家所有—市场用益的新格局,通过数据所有权国家化实现个人数据保护、数据用益权市场化实现数据有序高效利用。

(责任编辑:乌兰察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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